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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问:作为纳税人,我们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那么我们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享有什么权利?

    答:《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您以下14项主要权利:

    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察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问:知情权是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之一,那知情权具体是指什么?

    答:知情权主要包含以下四项内容:

    1、税收政策知情权。您有权获知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规定,您对税收政策的全面了解,是您依法纳税的前提,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础。为保障您的税收政策知情权,税务机关要履行好相关宣传、告知、接受咨询等义务。

    2、涉水程序知情权。您有权获知各种税收事项的办理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一方面让您获知应如何办理涉税手续,比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便于您正确履行您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让您了解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税务事项时的法定程序,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应纳税额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特定纳税人按规定程序和计算方法作出纳税多少的决定,比如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在接受应纳税额核定前,您有权获知税额核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计算方法等。

    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您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问:法律赋予纳税人税收监督权,那么我们可以监督那些内容?

    答: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是您的重要权利。税收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税务机关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的行为。

    2、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收税款,是否有滥用职权多征或者故意刁难您的违法违纪行为。

    3、税务机关对您行使检举、控告权是否有故意刁难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4、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过程。

    5、其他纳税人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问:作为纳税人,如何实现自己的陈述与申辩权?

    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  简易程序的陈述与申辩权

    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税务机关对您实施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您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可以当场提出质疑,阐明您的意见。税务机关将听取您的陈述、申辩,对您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您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您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2、  一般程序的陈述与申辩权

    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除简易程序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如果税务机关对您实施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记录。您对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税务机关对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您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在听取您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您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才可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您签收。

    问: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可以拒绝接受税务检查?

    答:税务检查人员必须按税务检查证或税务检查通知书载明的检查范围和期限,行使税务检查权。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您就可以拒绝提供账薄、凭证定涉税资料。并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税务检查证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检查范围、检查职责、发证机关、证号、税务检查证专用章、有效期限和发证时间。税务检查通知书是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开具给被查纳税人的告知书,载明了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姓名、证号、检查所属期间、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名称及文书号等,并盖有签发税务机关的公章。

    税务机关将您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如果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您有权拒绝。税务机关调回您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如果未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您也有权拒绝。

    如何实现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救济权?

    答:税收法律救济权分为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

    1、  申请行政复议权的实现:

    如果您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纳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

    如果您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您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您提出要求或者税务机关认为必要,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可程序,详见《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  提起行政诉讼权的实现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由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四部分构成。

    你如果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前税务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您对我们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您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您对我们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3、 请求国家赔偿权的实现

    如果在税务机关行使职权是侵犯您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您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您请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具体详见《国家赔偿法》。

    需要注意的是:下例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等,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

    问: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摄政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果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问:纳税人该如何履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答:符号建账条件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您如果使用计算机记账,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您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建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收入或者所得。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问: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是指那些涉税信息?

    答: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规定了您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  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  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天,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15天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  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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